作为专业的人事外包服务机构,我们时刻关注社保、个税政策的颁布与落地执行,国家为支持企业渡过新冠疫情,也在不断释放各项利好消息: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缓缴社保优惠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优惠力度……在社保、个税方面出台颁布了诸多相应的减免及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和人事外包服务机构减轻压力。本篇帮大家汇整了2022年国家及上海当地人事政策相关的减免、补贴,适逢年底,部分政策临近截止日期,各企业和个人还请尽快按需申请。
惠及企业的减免、补贴政策
1、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对象】
于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
- 上海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 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政策支持文件】
《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2〕10号)
点击了解详情→https://mp.weixin.qq.com/s/xg7lYsBlhveL3KD6TXoevg
【施行时间】
自2022年3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延续社保优惠政策至2023年
【享受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政策内容】
-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支持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了解详情→https://mp.weixin.qq.com/s/lWCw-NPcqPI6HlpedDfm_g
【施行时间】
至2023年底截止
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
- 自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吸纳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
- 本市高校毕业的本市及非本市户籍2022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在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以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支持文件】
《关于给予本市相关企业就业补贴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点击了解详情→https://mp.weixin.qq.com/s/7O0vtM8pUq9Dv0sfZRiOaw
【施行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惠及个人的减免、补贴政策
1、疫情防控相关个人所得税免征事项
【享受对象】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政策内容】
- 对享受对象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也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点击了解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4016641/n4016661/c5143643/content.html
【施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延续外籍个人津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
【政策内容】
-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支持文件】
《财政部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点击了解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175/c5178953/content.html
【施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继续施行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可追加领取失业补助金
【享受对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政策内容】
- 即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对象发放失业补助金。
- 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支持文件】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点击了解详情→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5/13/content_5690133.htm
【施行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市级、区级不断推出的各类稳岗就业政策,企业需及时梳理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用工情况、招聘需求等,做好相关人事安排。涉及企业员工的优惠政策,也应及时通知到个人,以便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优惠和补贴。
相关人力资源政策问题,可咨询对应人社局,也欢迎联系联智领域Links的专业人士。连智领域Links在亚洲提供人事外包服务超过20年,为亚太19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大幅减少合规风险,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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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1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上海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2、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
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很多人认为失业补助金是失业保险金的另一种叫法,其实两者从申领条件、领取标准、领取期间都完全不同。
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才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指患病住院)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生活确有特殊困难(指患病住院)而短期内难以就业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